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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尹旭:智能体无需双重授权,用户授权具有充足合理性正当性
- 分类:新闻动态
- 发布时间:2026-08-31 20:59:41
- 访问量:5
黄尹旭:智能体无需双重授权,用户授权具有充足合理性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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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当下,大模型智能体(AI Agent)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融入大众生活。其强大的跨应用自动化能力,在极大便利用户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数据访问、授权边界与平台竞争的新一轮法律争议。
8月23日,“大模型智能体授权的法律构造与用户权益保障研究”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科技与社会治理实验室副主任黄尹旭在作专题汇报时明确提出,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治理应当顺应技术演进,从过去以网页或平台为中心,转向以用户需求为中心,通用助手(Agent)在法律性质上应被理解为用户的技术延伸或代理。
会议伊始,黄尹旭从互联网演进的宏观视角切入,深刻剖析了当前法律治理面临的时代背景。他指出,在Web1.0时代,互联网生态以网页为核心;进入Web2.0时代,超级平台成为主导力量;而如今迈入由人工智能、具身智能引领的Web3.0时代,无论是在商业理念还是法律治理上,都应当确立“以用户需求为中心”的基准。
“大模型智能体拥有强大的跨应用的自动化能力,能够自动去理解用户意图、规划任务,并调用各种工具。这其实是新的人机协同模式。”黄尹旭强调,在这样的模式之下,智能体的跨应用操作涉及数据访问与流转,直接关联到用户核心权益、平台商业利益及产业竞争秩序,因此,构建兼顾权益保障与产业创新的授权规则,是当前亟须破解的课题。
针对近期行业内备受瞩目的跨端授权争议,黄尹旭结合国外的“亚马逊诉Perplexity AI案”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剖析。在该案中,亚马逊指控未经许可的自动化访问违反了其服务条款,主张智能体不仅需要用户授权,还必须获取平台APP的额外授权(即双重授权),否则可能带来数据安全和系统稳定性挑战。而Perplexity AI则抗辩称,智能体是用户意志的延伸,访问自己合法拥有权限的账户和数据属于用户的基本权利。黄尹旭打了一个生动的比方:“用户自主选择苹果手机或华为手机去登录淘宝、微信和亚马逊账号,都是可以的,不需要获得平台的额外授权。在智能体环节,我们用不同硬件设备访问是不需要双重授权的,为什么在智能体的状态下就需要双重授权?其实这也是行业是否真正尊重用户的问题。”
据黄尹旭介绍,该案在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庭的二审中迎来了反转,法院撤销了初审的禁令。其核心逻辑在于:用户才是访问的真正主体,AI智能体只是技术工具。“这种安全要求不代表必须获得亚马逊许可后智能体才能访问,这是完全不同的逻辑。”
基于此,黄尹旭从中提炼出构建智能体授权规则的三个重要原则:一是“用户主权原则”,用户对其账户、数据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用户的授权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二是“代理行为的从属性”,智能体作为用户的代理工具,只要其准确执行了用户的指令,相应后果原则上从属于用户;三是“授权的充分性”,用户通过系统级设置完成授权在法律上即为有效,无需获得第三方平台的重复授权。
在谈及平台责任与用户自主权的边界时,黄尹旭强调,不应将数据安全与用户授权混为一谈。平台固然有义务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但绝不能以此为由限制用户选择工具的权利。“类似此前的豆包手机助手,一经发布就被多个应用封禁。这本身还是一个越俎代庖的行为。”他指出,用户授权和数据安全是两条并行的法律关系,既要相互支撑,也不能互相干扰。以数据安全为借口剥夺用户使用智能体的权利,本质上是对数字时代用户自主决定权的侵害。
从更广阔的产业发展与国际博弈视角来看,法律制度的选择必须起到促进和保障的作用。黄尹旭总结道,在全球人工智能竞争白热化的背景下,我国必须破除不合理的市场壁垒,降低合规成本。在确立“以用户为中心的单一授权”大原则下,通过更细化的机制来保障用户权益。例如,在事前保障用户的知情授权;在事中对重大操作建立用户的感知、控制、暂停和接管措施;在事后提供完整的操作记录以供追溯和审计。同时,整个过程需严格遵守数据最小化和安全加密原则。只有坚持以人为本,不断优化合规规则体系,才能真正激励人工智能产业实现健康、可持续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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