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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立足全球竞争与用户决定权,统筹发展智能体产业
- 分类:新闻动态
- 发布时间:2026-09-02 20: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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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立足全球竞争与用户决定权,统筹发展智能体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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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智能体(AI Agent)正跨越地域与语言的边界,成为全球科技角逐的新高地。在这一进程中,如何界定智能体在数字经济法律环境中的权利边界,不仅关乎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更深刻影响着中国AI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8月23日,在“大模型智能体授权的法律构造与用户权益保障研究”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会长杨东强调,智能体的法律构造应当以用户自主权为基础,GUI(图形用户界面)操作路径本质上是用户基本技能的延伸,在未脱离用户真实意志的前提下,应保障基本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技术创新预留一定制度空间。
“当前,人工智能已经进入了全球竞争的白热化阶段。”会议伊始,杨东从宏观的国际视野切入了智能体治理的时代背景。基于长期深度参与《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立法与修订论证经验,他指出,中国在过去20年的数字经济立法、司法执法以及产业创新中积累了丰富的基础。从全球竞争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智能体产品想要走向世界,赢得全球市场的欢迎,核心前提是“便利消费者”并“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确立以用户决定权为核心的规则体系,方便消费者使用跨端AI工具,实际上是非常有利于中国智能体产业在全球突围、走向世界的。因此,对于智能体授权边界的法律探讨,不能脱离产业发展空间与全球治理路径的宏大坐标。
在剖析智能体的法律属性时,杨东指出,用户自主权是未来智能体法律构造的核心基点。在数字经济中,用户针对自身账号与数据相关活动所享有的自主决定权,构成数字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户借助智能代理工具实现对第三方应用的合规访问与交互操作,既是数字服务框架下用户理应享有的正当权益,亦是数字空间意志自由不可或缺的维度。
“工具本质上是用户延伸自身操作的基本技能,其核心功能是接收用户的明确指令,模仿用户的点击、滑动、输入等行为。”杨东表示,目前部分智能体仅承担辅助执行的工具角色,用户与平台之间既有的权利义务架构并不会由此发生根本性变动。鉴于智能体依托GUI开展的操作,与用户直接手动操作具有内在同质性,仅体现为技术效率层面的提升,据此在制度层面并不当然产生要求其额外获取平台授权的正当理据。
针对业界广泛关注的跨端访问合规性问题,杨东援引了国际上的最新司法实践进行比较法视角的审视。他特别提到了美国的“亚马逊诉Perplexity AI案”,指出该案在二审中撤销了地区法院的初步禁令。法院从相关立法的本意出发,认为法律规制的核心应当是非法入侵行为,而不是限制用户使用合法工具去访问自己拥有合法权限的数据。“用户本身拥有合法访问权限,在相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智能体工具的提供者是否需要重新取得平台授权,这确实需要进一步商榷。”杨东表示,虽然不同法律体系与司法逻辑存在差异,中国无需直接照搬,但该判决所体现出的“以用户为主体”的裁判思维,对于我国厘清智能体授权的法律边界具有高度的启发意义。从本案出发,部分基于GUI操作路径执行代为跨应用的任务,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实际的访问主体与操作主体依然是用户本人。部分智能体仅仅是提供辅助与帮助执行的工具,用户与平台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因此发生根本改变。
在探讨如何在促进创新与保障平台权益之间寻找平衡时,杨东强调,授权规则的讨论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某一种模式,而需要构建更加科学、动态的利益平衡机制。作为全国首个提出流量垄断概念的学者,杨东认为在探讨授权规则时更应注意预防智能体作为新兴流量入口潜在的流量垄断问题。他提出了四点系统性的治理建议:首先,要强化用户授权的真实性和充分性,智能体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包括操作范围、数据处理及风险),确保授权在知情下做出;其次,要尊重平台规则边界的效力,智能体不得实施破坏平台规则、侵犯其他用户的行为,若用户操作违规,应由用户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三,必须明确责任的法律边界,既不能让工具提供者承担过度的连带责任,也不能放任安全风险;第四,倡导行业协同共治。
杨东最后呼吁,在全球数字治理的舞台上,中国法律人应当依托学术平台积极发声,用科学平衡的法治智慧,为中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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